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3號

聲請人
力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2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99年5月10日 │90,375元 │LD0000000 │ ││ │限公司 練台生 │ │ │ │ │ │├──┼─────────┼─────────┼───────────┼─────────┼────────┼──┤│002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99年5月10日 │149,075元 │LD0000000 │ ││ │限公司 練台生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