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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3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