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鈞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人志律師
- 被告
- 高明和
- 被告
- 胡正濤
- 被告
- 陳明鴻
- 被告
- 倪浩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正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項「被告陳明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胡正濤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陳明鴻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被告陳明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胡正濤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陳明鴻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