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楊少明即臺北市私立尚揚英日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阿鳶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萬5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阿鳶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萬5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