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尹多莉
- 被上訴人
- 台灣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