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賴滄浪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申請復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218號申請復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