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 原告
- 仕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煒凌
- 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 被告
- 高國畯
- 被告
- 李家瑢
- 被告
- 王秀英
- 被告
- 徐飛達
- 被告
- 謝雯玲
- 被告
- 前列5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莊佳樺律師
莫詒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267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迄今仍未提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事項)
一、對於華新公司部分之請求依據、事實及理由。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保全證據之待證事實及調查方法。
三、證明旌宇公司對廣立登公司之交易等於原告所受損害之證據及說明。
四、原告公司、廣立登公司與旌宇公司間交易接洽人員。
五、其他調查證據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