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4 日
- 原告章致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章致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蓋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 條及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上開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二、請陳明對萬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該支票之發票人為劉許金蓮),並提出其背書資料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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