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章致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蓋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 條及第12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上開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請陳明對萬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該支票之發票人為劉許金蓮),並提出其背書資料以釋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