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永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麗芬、周錦榮、詹世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對陳麗芬請求之依據(若陳麗芬僅代公司為發票行為,則不須就個人負票據責任)。 三、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