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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王與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美蘭
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蔡晴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院96年度促字第39178號、100年度司促字第16571號支付命令送達之日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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