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國王與我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宋美蘭
- 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代理人
- 蔡晴羽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