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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9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95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彭玉婷
即債權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泰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相對人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裁定於100 年9 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對相對人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榮富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十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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