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請求之違約金似與所提授信綜合額度契約不符,請陳明本件聲明之違約金請求依據為何?並再為表明本件之請求標的。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