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亮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請求之違約金似與所提授信綜合額度契約不符,請陳明本件聲明之違約金請求依據為何?並再為表明本件之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