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6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斐儷藝品商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