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吾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理、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皓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吾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 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