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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7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78號

聲請人
楊義林
相對人
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全字第1748號准予假扣押後(執行案號為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53號),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至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關於編號第026236號北海福座永久使權狀部分,應非屬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範圍,是設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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