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997號
- 聲請人
- 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靜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東洋、王郁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