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94號
- 聲請人
-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聯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義
上列聲請人與康陳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5,280元由相對人負擔,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444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307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82 號裁定確定,上開判決主文第三項並已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康陳銘負擔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整,餘由原告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並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