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61號
- 上訴人
- 林淑華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司法院因100年度字第6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據上訴人上訴狀所載附件E所示之內容,顯見上訴人上訴部分係與原審請求之金額不同,係減縮為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為何本件民事上訴人中除第一審審被告司法院外,亦將非為第一審被告之立法院、考試院、教育部均一併列為被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