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3,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