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梅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禎容
- 被上訴人
-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賢
- 被上訴人
- 李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建字第16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87,0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908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上開裁判費合計為809,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