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號
- 上訴人
- 翁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星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8萬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星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8萬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