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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5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原名交通部台灣國道高速公路局)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315 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49,1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0,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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