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關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君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 萬6,409 元(544,387 元/ ㎡×1515㎡×43/10000= 3,546, 409.111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26 萬6,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合計為1,181 萬3,309 元(3,546,409 +8,266,900 ×=11,813,3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0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