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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關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君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 萬6,409 元(544,387 元/ ㎡×1515㎡×43/10000= 3,546, 409.1115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26 萬6,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合計為1,181 萬3,309 元(3,546,409 +8,266,900 ×=11,813,3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0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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