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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姜悌文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772萬2721元、美金38萬6124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33萬8103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99年12月2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082折算新臺幣為1161萬5382元,1161萬5382元+1772萬2721元=2933萬81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萬5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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