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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塘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鈺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俊傑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参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