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