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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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