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22號
- 上訴人
- 謝隆昌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又榕即千里姻緣路企業社間因本院100年度消字第2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