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5號
- 上訴人
- 蔡雪芬
陳正哲
丁秋雙
鍾雨倢
林郁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敏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2萬6,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5號
陳正哲
丁秋雙
鍾雨倢
林郁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敏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2萬6,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