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號
- 上訴人
-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簡字第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簡字第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