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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施茂林

      呂朝章

      許志龍

      林慈雁

      王屏夏

      葉芳秀

      陳進德

      舒瑞金

      連正義

      吳燁山

      曾勇夫

      陳聰明

      郭文東

      廖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4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7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本院卷第23頁)。雖上訴人另於100年2月14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乙案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6日以100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並已於100年7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100年度救字第73號卷第33頁)。嗣100年7月15日,上訴人再度聲請訴訟救助,復經本院於100年9月5日以100年度救字第212號裁定公告駁回,亦有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可參(100年度救字第212號卷第14頁),是項裁定已生羈束力。上訴人迄今仍末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及公務電話紀錄足憑(本院卷第29、30、32頁),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