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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4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呈樵

上訴人
莊榮兆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茂林等人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846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46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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