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抗字第19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明宗、李慶義、林婷立、李復甸、賴英照、胡宏文、吳文忠、吳慧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行政院法務部、源民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尤景三、最高法院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46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0年7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本院卷第11頁)。雖抗告人另於100年2月14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乙案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6日以100年度救字第91號裁定駁回,並已於100年7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100年度救字第91號卷第7頁)。嗣100年7月15日,抗告人再度聲請訴訟救助,復經本院於100年9月5日以100年度救字第213號裁定公告駁回,亦有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可參(100年度救字第213號卷第13頁),是項裁定已生羈束力。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及公務電話紀錄足憑(本院卷第15、16、18頁),顯已逾期,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抗字第1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