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契約書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健 被 告 中華民國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契約書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