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契約書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3號原 告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經濟部間請求確認土地契約書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100年6月7日裁定命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等項,原告雖具狀補正,惟依原告於100年10月21日更正後之訴之聲明:「原告申請( 承租轉承購)以民國98年10月13日為購買基準日,被告應依『民國94年6月13日雙方簽約並公證,岡山本洲工業區,土 地租賃契約書,如證物一』及該土地租賃契約書『第26條,附件:第(五)項;岡山本洲工業區土地出租要點,如證物五,(承租轉承購之處理)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應核准承購辦理,於民國96年6月11日至民國98年10月 12日止,『本土地租賃契約原告已繳納租金,金額為新台幣2,692,546元整,在(承租轉承購)時可全部抵繳土地價款 』,自判決確定後被告應於六個月內審查完成核准承購。」其訴之聲明究為請求原告給付?抑或本件係確認訴訟、形成訴訟?均不明確,亦無法律依據,爰依法命原告於5日內補 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即法律依據),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