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黃小銘
- 被告
- 羅旭初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