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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許純芳宣玉華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銘竟電機技師事務所即王從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