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東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琀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因本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