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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東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因本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1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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