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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51號

原告
許綾蘭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複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告
黃彩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所敘明之附圖應補正如後附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致生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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