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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

上訴人
陳美貴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即被告
陳麗瓊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即被告
陳雅雯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即被告
陳韶瑩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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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鎮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重賢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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