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
- 上訴人
- 陳美貴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陳麗瓊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陳雅雯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陳韶瑩即王盡、陳真恭之繼承人
- 即被告
- 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鎮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重賢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