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90號
- 原告
- 陳正德
- 被告
-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504巷1弄8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