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25號
- 原告
- 潘治中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光律師
- 被告
- 黃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