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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3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83號

原告
鄭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瑞隆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含請求租金數額、租金繳納期別等,請詳加具體說明)。

㈢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所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中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萬元,請說明計算方式及依據。

二、提出臺北市中正區○○○路116巷5號6樓之1建物之鑑價報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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