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29號上 訴 人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振鐸 人 上 訴 人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建財 人 上 訴 人 林榮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文鐸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