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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

確認債務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

上訴人
王桂森
被上訴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就元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權,於超過本金新台幣(下同)446,618元以外部分不存在」及「被告應給付原告94,532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均提起上訴,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6,618元,後者訴訟標的金額為94,532元,合計為54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務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