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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薛中興賴秀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37號

原告
夏興國
被告
沈宣昀(即黑色貓咪)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夏興國起訴以網路代號為「黑色貓咪」為被告,主張其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在網路上刊登「夏興國... 會放火燒學校,還在宿舍試燒的人... 」等不實內容,妨害其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該「黑色貓咪」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100 年9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應在網路及聯合報刊登道歉與更正聲明啟事等語。經本院職權以原告所指上開內容於網路搜尋,查得該「黑色貓咪」係PLURK 網站帳號為「shineshen 」之會員,並依此向PLURK 網站函查該會員之申請資料及其於100 年5 月1 日至21日登入之IP位址,再依該網站函覆之IP位址,向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函查各該IP位址所在之住址,查得上開內容刊登期間登入IP位址之住址為嘉義縣義竹鄉○○路00號及臺南市○○區○○○街00號此二址,其中後者之申登人為訴外人翁素綿,再經本院職權查詢該翁素綿及上開臺南市住址之戶籍資料而通知翁素綿後,翁素綿之子即被告沈宣昀具狀自陳其即為該網路代號「黑色貓咪」之本人,並陳報其住所為嘉義縣義竹鄉00鄰○○村○○00號,居所為臺南市○○區○○○街00號,且經本院調閱其陳報身分證字號之戶籍資料核閱無訛,有上開刊登內容網頁資料、PLURK 回函電子郵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回函、沈宣昀之書狀及其戶籍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沈宣昀確為原告所指上開內容之刊登者即網路代號「黑色貓咪」之人,且依上開臺南市永康區IP住址即其居所,可徵本件侵權行為地即為被告沈宣昀之上開臺南市永康區居所,是本件應由被告居所地、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3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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