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91號
- 原告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恆隆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恆隆間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之印章
,既涉及該印章所表彰對於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代表及營運等權利,原告因訴訟所得受之利益顯與財產權之
行使有關,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就其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財
產價值若干一事,復經本院於100年9月27日通知原告遵期陳
報,經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經本院審酌後
亦堪認屬財產權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標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參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