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91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91號

原告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恆隆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恆隆間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之印章

,既涉及該印章所表彰對於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代表及營運等權利,原告因訴訟所得受之利益顯與財產權之

行使有關,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就其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財

產價值若干一事,復經本院於100年9月27日通知原告遵期陳

報,經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經本院審酌後

亦堪認屬財產權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標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參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9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