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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3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35號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訴訟代理人
陳芬娟

蘇敏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銘峰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3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