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陶希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若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泰峯、王常旭、王常宇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6 日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 萬8,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5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