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24號
102年度訴字第1730號
- 原告
- 即
- 原告
- 主參加被告 羅翔
- 原告
- 林彩霞
- 原告
- 楊惠櫻
- 原告
- 王美蘭
- 原告
- 胡桓禎
- 原告
-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主參加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被告
- 即
- 被告
- 主參加被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晴雯
- 法定代理人
- 主參加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主參加原告 翁俊治
- 訴訟代理人
- 朱兆詮
- 訴訟代理人
- 劉瑞村
- 訴訟代理人
- 李伸一
- 訴訟代理人
- 李恬野律師
沈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參加原告於本院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參加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主參加被告」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主參加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主參加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