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4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24號

                   102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告
原告
主參加被告 羅翔
原告
林彩霞
原告
楊惠櫻
原告
王美蘭
原告
胡桓禎
原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告
被告
主參加被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法定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錦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主參加原告 翁俊治
訴訟代理人
朱兆詮
訴訟代理人
劉瑞村
訴訟代理人
李伸一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

      沈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參加原告於本院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主參加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主參加被告」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主參加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主參加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2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